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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
发布日期:2024-05-04 08:56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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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财政通知

  财税[2016]12号

  教育部、水利部,部税 各省、自治区、局扩基金直辖市、大政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府性范围国家税务总局、免征地方税务局、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经国务院批准,部税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局扩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  一、将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大政地方教育附加、府性范围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,由现行按月纳税的财政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按月纳税的部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。

  二、局扩基金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,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,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保障工作正常开展,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。

  三、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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